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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凌长仁与关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长仁,关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53号原告:凌长仁,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关广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长仁诉被告关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长仁不能提供被告关广辉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长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