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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细妹与林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细妹,林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576号原告:许细妹,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伟,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源鑫,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细妹诉被告林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细妹撤回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细妹负担。审判员  吴桂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