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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彦枫与长春金科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枫,长春金科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912号原告:吴彦枫,现住长春市高新北区。被告:长春金科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枫与被告长春金科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彦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彦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彦枫自行负担。审判长 张尔航审判员 陈双& # xB;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