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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4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华与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郑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710号原告王华,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郑建军,男,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屯子镇。原告王华与被告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华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王华负担63元,退付原告王华62元。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