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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晓娜与丛干连、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娜,丛干连,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448号之一原告:刘晓娜,女,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道程,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早厚,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干连,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工交路中段。被告刘宁,男,住茌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鲁1581民初14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P×××××、鲁PA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P×××××、鲁PA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