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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曾宪松与曾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松,曾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宪松,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祥平,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汉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曾宪松与被告曾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曾祥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宪松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32.63元,由被告曾祥平负担。因债务人曾祥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曾宪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五区内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向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H×××××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天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有关申请的,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此外,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法查明其下落,本院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0939.12元(含执行费506.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9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