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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崔乐平与王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乐平,王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崔乐平。被执行人王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乐平与被执行人王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