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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志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379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东美,职工。被告:谭志友,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世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