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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姜士保与李书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保,李书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1041号原告姜士保,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印,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姜士保诉被告李书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士保的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书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士保诉称,2016年3月12日,被告因进货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一份,被告亲笔写下借款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去被告家催要,对方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书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600,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书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被告李书印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9月12日,利息为月息一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姜士保提供的借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书印向原告姜士保借款20000元,被告李书印已实际收到该款项,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对借款金额及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李书印与原告姜士保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姜士保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6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书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书印偿还原告姜士保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被告李书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