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被执行人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杨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39号申请人王新民,男。被执行人杨建平,男。申请人王新民与被执行人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建平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王新民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付利息5000元);二、向申请人清偿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向申请人清偿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向申请人清偿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五、向申请人清偿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新民与被执行人杨建平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建平共给付申请人王新民借款本息110000元,当庭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前给付100000元;二、申请人王新民自愿放弃158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杨建平承担。现申请人王新民已领取10000元给付款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杨建平已交纳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五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执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