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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月梅、江均生等与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张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梅,江均生,杨秀珍,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张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月梅,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江均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俺区。被执行人张士成,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老君堂*组**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月梅、江均生、杨秀珍与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张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