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长辉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国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长辉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国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长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1043号。法定代表人:徐洪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国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小学路31号K-24单元。法定代表人:陈瑞坚,董事长。上诉人厦门长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国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长辉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其上诉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长辉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雅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