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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纪勇、胡国英、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李纪勇,胡国英,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纪勇,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樊城鄢城办事处。被执行人:胡国英,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纪勇、胡国英、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纪勇、胡国英银行存款共计11100元并交付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与李纪勇、胡国英、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袁本华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