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济南泰美慧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瑞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泰美慧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瑞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泰美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03200001481。法定代表人:李雪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瑞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翰天科技科技城A区5号楼1楼1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2913332D。法定代表人:郭华忠。上诉人济南泰美慧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瑞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0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济南市槐荫区,该交货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另上诉人系原审被告,住所地亦位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要求上诉人给付拖欠的货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