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380号原告: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上邽大道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公司职工。被告:李国峰,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