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辖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东旅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浩然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东旅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陈浩然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旅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浩然,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上诉人上海东旅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6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东旅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陈浩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