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志安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安,承德市晨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16号申请人董志安,男,194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承德市晨皓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宽城满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陈保栋申请人董志安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承德市晨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金杯牌冀HF41**汽车一辆,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