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7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翟玉芳与张国华、邵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芳,张国华,邵景莲,田喜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848号原告:翟玉芳,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树磊,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永昌(翟玉芳之子),男,汉族,1988年9月2日生,住封丘县。被告:张国华,男,汉族,1974年9月2日生,住封丘县。被告:邵景莲,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生,住封丘县。被告:田喜会,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封丘县。原告翟玉芳诉被告张国华、邵景莲、田喜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