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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29号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工业园区(富民路与环城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9215043-9。法定代表人:杨金祥,男,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波,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葛某,男,汉族,46岁,住社旗县,现在郝寨街西头经营饭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莹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昭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