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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友军等四人与贾丽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友军,李传英,李盼丽,李文涛,贾丽芳,李友军,李传英,李盼丽,李文涛,贾丽芳,李友军,李传英,李盼丽,李文涛,贾丽芳,李友军,李传英,李盼丽,李文涛,贾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财保15号申请人:李友军,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李市镇工农村四组65-251。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805154218。系死者李运珍之夫。申请人:李传英,女,194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李市镇工农村四组17-63。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410416422X。系死者李运珍之母。申请人:李盼丽,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李市镇工农村四组65-251。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9102024347。系死者李运珍之女。申请人:李文涛,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李市镇工农村四组65-251。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9610024319。系死者李运珍之子。被申请人:贾丽芳,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李市镇黄岭村一组2-5。公民身份号码420803198008024224。申请人李友军、李传英、李盼丽、李文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丽芳所有的鄂H28G**号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以责任限额为102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14日5时40分许,方进军驾驶鄂H28G**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贾丽芳)沿沙洋县李市镇新城村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新城小学门前路段,在超越同向李运珍(女,殁年48岁)驾驶的电动车时,两车发生刮擦,造成李运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进军未赔偿四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丽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H28G**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30元,由申请人李友军、李传英、李盼丽、李文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郭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