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文辉与被告XX、李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辉,XX,李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200号原告唐文辉,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义,陕西省蒲城县罕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被告李小亚,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原告唐文辉与被告XX、李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唐文辉、被告李小亚经传票传唤,被告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文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10月5日计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5日,被告XX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从原告唐文辉处借走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息1分5厘。被告李小亚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被告李小亚辩称,被告XX系李小亚之弟。XX从原告处借款及被告李小亚提供担保均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被告XX缺席未辩。原告围绕其请求提供了借款条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XX之间借贷关系及李小亚之间担保关系提供了XX所打借条,并附有担保人李小亚签名,且被告李小亚对借款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被告XX应承担还款责任,李小亚应承担担保责任。借贷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小亚承担还款义务后,取得向被告XX的追偿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XX偿还原告唐文辉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10月5日计至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小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小亚履行还款义务后,取得向被告XX的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元,由被告XX、李小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建魁审 判 员 魏 华人民陪审员 贾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