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杰与陈娜、燕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陈娜,燕民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927号原告李杰,男,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新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娜,女,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被告燕民选,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陈娜、燕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