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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增朝、强楚霞、牛景奎、李慧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增朝,强楚霞,牛景奎,李慧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86号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志丹县河滨路中段委托代理人:任伟,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增朝,男,汉族。被告:强楚霞,女,汉族。被告:牛景奎,男,汉族。被告:李慧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增朝、强楚霞、牛景奎、李慧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