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月亮与吴长海、田根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亮,吴长海,田根成,李红晨,李如青,李月全,李来生,冯宝安,李春山,李德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854号原告:李月亮,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双,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海,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田根成(又名田发明),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李红晨(又名李红臣),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李如青(又名李如清),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李月全,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李来生,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冯宝安(又名冯保安),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李春山(又名李玉成),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李德飞(又名李得飞),男,成年,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亮诉被告吴长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启庆审 判 员 石 瑛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