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顺清、朱伟山等与王发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清,朱伟山,位成稳,王发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636号原告王顺清,男,1948年7月15日生。原告朱伟山,男,1973年1月20日生。原告位成稳,男,1964年11月10日生。被告王发于,男,1974年4月20日生。原告王顺清等三人与被告王发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清等三人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顺清等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清、朱伟山、位成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清等三人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