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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顺清、朱伟山等与王发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清,朱伟山,位成稳,王发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636号原告王顺清,男,1948年7月15日生。原告朱伟山,男,1973年1月20日生。原告位成稳,男,1964年11月10日生。被告王发于,男,1974年4月20日生。原告王顺清等三人与被告王发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清等三人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顺清等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清、朱伟山、位成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清等三人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