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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振乐与凤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乐,凤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21行初5号原告:王振乐,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凤台县。被告:凤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农水西路。法定代表人:程龙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乐诉凤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建贵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