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1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严锦松严瑞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1执1293号之二被执行人:严瑞忠,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锦松与被执行人严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拘留人严瑞忠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拘留人与三日内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严瑞忠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