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行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游伟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伟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439号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伟平。委托代理人应慧琴,女。委托代理人王维,男。原告游伟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澄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伟海,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沈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应慧琴、王维到庭参加庭审。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审判员 杨澄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加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