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学忠与刘欲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忠,刘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忠。被执行人:刘欲明。本院在执行赵学忠与刘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欲明长期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其唯一的由农业银行临夏新村分理处代发工资账户,本院在执行李红卫与刘欲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仍在继续冻结、扣划存款中。故在短期内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应当暂时中止执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学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