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9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浩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088号原告:山东鑫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少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军,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磊,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浩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学坤。原告山东鑫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本案受理费,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鑫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粟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