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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荣展、张艳国等与滑拥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展,张艳国,滑拥军,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民初45号原告:杨荣展,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原告:张艳国,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滨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拥军,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女,系被告滑拥军妻子。被告: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郎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宝义,该村书记并主持全面工作。原告杨荣展、张艳国与被告滑拥军、被告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郎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荣展、张艳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滨旭、被告滑拥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被告郎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宋宝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荣展、原告张艳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青苗补偿费5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30日,经被告村委会同意,并且由村委会作为合同的一方(甲方),与原告(乙方)、被告滑拥军(丙万)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滑拥军将自己1.4亩延包地转租给原告使用。具体事宜如下:一、租赁期十九年,自2010年11月30日029年9月30日。五、在乙方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占地,乙方地上的附着物赔偿归乙方,土地赔偿归甲方,与丙方无关。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滑拥军交付了转租费。并大量投资进行改造,三方一直按约履行该协议。2015年即协议书履行到第四年,因体育新城建设开发,政府决定征收郎庄村的部分土地。原告转租的土地在征地范围,原告按照村委会要求的期限交付土地,至此协议书终结。土地被征收后,《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新城土地收储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农作物补偿标准(一)青苗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也就是说被告应按照2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原告15年的青苗补偿费。但在原告向村委会要求领取该青苗补偿费时告知,被告滑拥军转租给原告的土地不是延包30年的土地,而是由被告滑拥军和村委会一年一包土地的。所以青苗补偿费由村委会扣留,补偿款不给被告滑拥军,也不给原告。原、被告签订协议时二被告均陈述此地是延包地,使原告确信该地就是30年延包地,从而按照约定要求在协议书生效后一年内付清了全部十九年的转租费,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青苗补偿费依法、依理都应当给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被告滑拥军辩称:1999年分地以后都是由我们种,一直到2012年,我们认为这就属于延包地,不是原告说的一年一包,原告在租的四年里我们也没有向村委会一年一交承包费。关于一年赔偿2500元是村里给老百姓的承诺。体育新城储地附着物的确都是归了原告,也已经领了。我们没有违约,不认可一年一包,当时定这个合同也没有说明。当时租金一亩地2000元,关于2500元是政府对当年的土地赔偿,不是说15年以后都是这个规定,是村里对村民的待遇。诉状中写的青苗补偿标准每亩2500元指的是当年的土地赔偿,不是15年的赔偿标准。2500元是村里对每人一年一亩的赔偿。土地赔偿也已经归了原告。被告郎庄村委会辩称:当时大队是为了证明土地是大队的,就在协议上盖章了。当时有大队的地,有个人30年不变的地。不属于延包的,这些村里都有帐,现在我也说不清。滑拥军承包的是大队的地,不是延包地。承包大队的地是每年给大队交钱,一年一交。关于原告请求给钱是她们两家的事,与村委会没有关系。大队在协议书上盖章只能证明不能卖,只是承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30日,郎庄村委会作为合同的一方(甲方),与原告(乙方)、被告张庚付(丙万)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为了带动村经济发展,甲方同意丙方将村东延包土地合计1.4亩转租给乙方使用,租期十九年,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29年9月30日,租金每亩每年2000元。在乙方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占地,乙方地上的附着物赔偿归乙方,土地赔偿归甲方,与丙方无关。”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滑拥军支付了19年的土地租赁费53200元。2015年因体育新城建设开发,原告转租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原告按照郎庄村委会要求的期限交付了土地。《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新城土地收储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农作物补偿标准(一)青苗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颉庄乡政府2017年3月7日出具证明,“体育新城”土地征地款已全部拨付给郎庄村委会,对土地延包剩余年限15年每年每亩2500元的补偿款,由村委会在土地款中支付给承包土地的农民。郎庄村委会以该地不是延包地为由至今未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被告滑拥军称该地是土地延包时分下来的,从1999年一直种到储备地,不是另行承包的村委会的地,之前从来也没向村委会交过承包费。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保定市政府办公厅通知、颉庄乡政府证明、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流转租赁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将十九年的土地租赁费交付给被告滑拥军,滑拥军也按约定将1.4亩土地交付给原告,原告已获得了该土地十九年的经营使用权。合同上写明原告所租1.4亩土地是延包地,且被告滑拥军当庭陈述该1.4亩地是土地延包时分的,不是另行承包的土地,之前未交过承包费。郎庄村委会作为合同一方也在合同上签章,并认可原告租赁土地十九年,故本院对被告郎庄村委会以土地是一年一包、不是延包地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不予支持。根据合同如遇国家占地、地上附着物应归原告所有的约定,故已接收土地征收款的被告郎庄村委会应给付原告1.4亩土地剩余15年的青苗补偿费2500元×1.4亩×15年=52500元。被告滑拥军未获得该土地补偿款,故不承担本案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荣展、张艳国土地补偿款52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桂      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