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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与陈美仪、冼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陈美仪,冼永根,冼家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950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负责人:徐琼欢。委托代理人:沈瑶玲,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毅鹏,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仪,女,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冼永根,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冼家健,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与被告冯陈美仪、冼永根、冼家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亦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