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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陆辉、白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陆辉,白桦,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刘阳。委托代理人何念寒、李波剑,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陆敏。被执行人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陆辉。被执行人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陆勇。被执行人陆辉,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白桦,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经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期限1年(自实际放款日起算)。还款方式为按半年付息,到期还本。上述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4080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1、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1栋-2楼1号(房屋唯一号:X,建筑面积2826.44平方米)和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1栋-3楼1号(房屋唯一号:X,建筑面积2621.85平方米)的车库(权X);2、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2号1栋1楼1号(房屋唯一号:X,建筑面积1877.09平方米)的商业房产(权X);3、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2号1栋4楼1号(房屋唯一号:X,建筑面积2160.02平方米)的商业房产(权X);4、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2号1栋49套房产(权X,房屋唯一号分别为:X)。上述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4080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陆辉、白桦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陆辉、白桦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40807号、第40808号、第40809号、第4081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064946.87元。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各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陆辉、白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7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陆辉、白桦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15735563.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陆辉、白桦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陆辉、白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佑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陆辉、白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5818699.92元。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仁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