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添翼与郭茜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添翼,郭茜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283号原告李添翼,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尚志市。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徐超、隋玉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茜之,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添翼与被告郭茜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添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保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