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国良、牛彦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良,牛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良,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牛彦红,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国良与被执行人牛彦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牛彦红支付执行款324826.2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执行人牛彦红名下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圆明路418号昆仑公寓1幢1单元903室已被(2016)浙0483执290号案件拍卖处置,执行人牛彦红名下桐乡市金红松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国良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