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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刘志括、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括,沈杰,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919号之一申请人:刘志括。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锋,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杰。被申请人:沈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志括诉被申请人沈杰、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括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沈杰、沈俊价值457,39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志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沈杰、沈俊457,39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 印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