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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与东山县顺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东山县顺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960号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甘泉巷。法定代表人:吴荣辉,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连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东山县顺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康美镇城安村委会前佘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林志升,任总经理。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县顺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舜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