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兵、XX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吴玉兵,XX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695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玉兵,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42301197511141214,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XX兰,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41103197401211227,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兵、XX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