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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张美洪与赵太兵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洪,赵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张美洪,又名张小红,男,生于1980年9月21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太兵,男,生于1969年7月22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美洪依据(2016)渝0234民初40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太兵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287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2元,执行费33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外,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彭水县誉斌珠宝行的股权。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结标的为劳务工资28752元,案件受理费222元,执行费33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太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