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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怀远县三生种子经营部、李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三生种子经营部,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三生种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西段造纸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1000033852。负责人:葛云鹏。被执行人:李斌,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三生种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斌已自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30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给付种子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修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