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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鼎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区分公司、江北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鼎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区分公司,江北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142号原告:南京鼎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工会街18号。法定代表人:高文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正起,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区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4号。法定代表人:江翔,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昇、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六合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鼎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区分公司、江北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鼎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鼎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鼎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南京鼎文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焦 娇人民陪审员  刘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博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