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峰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国峰,孙国静,王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88号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邹文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韩国峰,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申请人:孙国静,男,1970年8月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申请人:王永德,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国峰、孙国静、王永德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韩国峰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08元,该卡号为6235160************,该期限为1年;冻结孙国静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504元,该卡号为720140************,该期限为1年;冻结王永德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卡号为6212280************内的3,252元,卡号为6212280************内的5,093元,卡号为6235160************内的21,401元,存折号为720140************内的3,004元,该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411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