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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成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3刑更711号罪犯罗成,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县,汉族,中专文化。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成的刑期已于2017年5月20日刑满。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成的刑期已满,无须再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重庆市垫江监狱处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