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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丁良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丁良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196号原告: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彬,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丁良彪,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良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宁夏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思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