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21民初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黎定琼与被告陈国义、被告王建平、被告黎晓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定琼,陈国义,王建平,黎晓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292号之二原告:黎定琼,女,1971年10月1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泉,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金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义,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平,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七工村1队24号1栋2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晓秀,女,1968年9月2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南四巷112号1号楼1单元50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林森国际一楼。负责人:桑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黎定琼与被告陈国义、被告王建平、被告黎晓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乌鲁木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常 冰人民陪审员  马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越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