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生,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书记员范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生于2016年11月11日15时50分,在沈阳市皇姑区梅江街14号麻将社,与被害人王某2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陈生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2面部,造成被害人王某2两处不同眶壁骨折(右侧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被告人陈生于2016年12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董某、李某、王某1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伤情照片;沈��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协议及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来院前,被告人陈生赔偿被害人王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生系自首,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人民陪审员 何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