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君一与周伟良、丁玉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君一,周伟良,丁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财保38号申请人:刘君一,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成、邓婧,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伟良,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申请人:丁玉凤,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人刘君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伟良、丁玉凤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不依法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诗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