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韦美与毛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美,毛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591号原告:韦美,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毛桂珍,女,1973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73********):赵仁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韦美诉被告毛桂珍、赵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2133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韦美负担。审判员 叶汝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礼萍?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