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岑建平,男,所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眉山村。法定代表人周维波,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运罚决字[2016]第330282511610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浙0282行审159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6]第330282511610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40000元,已履行20000元,尚未履行20000元。现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且有悔改表现,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履行部分的义务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6]第330282511610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徐 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