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淑云与腾志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62号刘淑云,女,汉族,1940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组***号,联系电话606****腾志国,男,汉族,住所地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南五十家子村十三组腾志强,男,汉族,住所地平泉县南五十家子村十三组刘淑云申请腾志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来源:百度“”